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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对自然人王某邦(1990年3月出生)、付某新(1969年10月出生)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万元、10万元罚款。
经查明,“王某邦”国元证券(行情000728,诊股)账户开立于2011年4月29日,开户预留手机号码为付某新所用手机号码,自账户开立日至2022年10月13日(被调查日),王某邦将该账户出借给付某新使用,“王某邦”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付某新,账户交易决策及下单者均为付某新。
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13日,付某新使用“王某邦”账户累计买入股票951,300股,买入金额12,049,713元,累计卖出股票1,309,076股,卖出金额15,875,055.24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27,924,768.24元;国债逆回购2,327,760手,成交金额232,776,000元,账户总成交金额260,700,768.24元。
安徽证监局认为,王某邦、付某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按照《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一百九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规定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王某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付某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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